当今,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常常为地下室的所属难点产生矛盾的情况五花八门。那样,到底地下室是不是肯定归业主全部?买来地下室,就确实拥有产权了没?今日,我就为你讲到讲到。
依据《人民防空法》需要“大城市新创建工业建筑,根据国家有关需要建造临战可用以空防的地下室。”因而,绝大部分新创建住宅小区均配置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确立,使地下室的权属处在一种模糊不清状况。
有关地下室的产权所属难点,理应从地下室的建设、市场销售、平摊及其人防设施的权属特质等每个方面来分析,而不需从单一的或含糊的视角就感觉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全部。
一般,根据传统式见解上说,在商住楼市场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平摊地方和室内空间的产权应归是原建设企业――开发商全部;在商住楼市场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平摊地方和室内空间的产权应归是全体职员业主全部;而地下室中人防设施的产权,应归是国家全部,由政府部门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依据各住宅小区建设具体,参考《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分辨,地下室权属需有以下二种情况:
(1)建筑层高小于2.两米的,依据《房子测量规范》,楼高在2.两米下列地下室,不测算建筑面积,不能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做为公共建筑面积,业主在买房时已注资的。依据《产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需要公共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道、楼梯口、垃圾道、变电器室、机器设施间、公共性过厅和走廊、地下室、值勤治安室及其别有哪些用途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性用地和管理办法用地建筑面积;”此条所说地下室建筑工程造价已打进房价,开发商不能独立讨价还价和售卖,产权理应归全体职员业主全部。
(2)防工程项目的地下室,有单独应用室内空间,且设计策略用公共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依据售卖、附送或是出租等办法应对处置。
但即使 开发商将地下室售卖、附赠送给业主,但依据《城市房产管理法》需要,房屋只指“土地资源上的房屋等建筑及建筑物。”而没法获得权属资格证书。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需要,未依规备案领到权属资格证书的房房产,不可出让。故为业主获得的依旧为债权上的利益,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构造下很难获得真实的物权法。